
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技術及排污許 可證后管理培訓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中明確,
要強化監測能力建設,
加快構建陸海統籌、
天地一體、上下協同、
信息共享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
實現環境質量、
污染源和生態狀況監測全覆蓋。
環境監測和監管是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支撐和手段,
特別是國務院和生態環境部陸續發布與企業環境自行監測有關的法律法規、
環保制度文件、
處罰辦法以及技術指南,
形成企業自行監測法律法規體系。
明確了企業依法持證排污、
定期報告、
自證清白、
數據質量等方面的主體責任,
降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入罪門檻,
加大處罰數據造假力度,
頒布環境自行監測系統性的技術指導文件,
切實保障企業嚴格履行環境自行監測這一法定義務。
由此,環境監測和監管在企業環境管理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政府和社會公眾對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的要求也更加嚴格。
企業開展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對推動當前環保工作的開展和轉型意義重大。
當前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仍處于起步階段,
自行監測工作存在企業自行監測意識不強、
自行監測能力不髙、信息公開不全面等問題。
為了進一步提升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專業知識,
推進各級重點監控企業通過環境管理制度的改革、
環境監管機制的完善和環境守法體系建設,
提升環境監測從業技術人員專業水平,